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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23号

陈雷与孙喜鹏、王宝库、胡小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雷,孙喜鹏,王宝库,胡小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雷,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喜鹏,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宝库,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胡小冰,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雷申请执行孙喜鹏、王宝库、胡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雷于2016年2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陈雷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观海

审判员  袁海峰

审判员  高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邴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