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雷,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喜鹏,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宝库,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胡小冰,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雷申请执行孙喜鹏、王宝库、胡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雷于2016年2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陈雷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观海
审判员 袁海峰
审判员 高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邴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