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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144-7号

赵学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学利,刘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利,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娟,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学利与被执行人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峄执字第14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娟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娟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