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890-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中金农林股权投资基金(壹期)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昆明中金农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昆民四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今 颖
审判员 周 西 昆
审判员 ���兆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