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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890-1号

昆明��金农林股权投资基金(壹期)有限合伙企业与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明中金农林股权投资基金(壹期)有限合伙企业,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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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890-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中金农林股权投资基金(壹期)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昆明中金农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昆民四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今 颖

审判员 周 西 昆

审判员 ���兆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