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801、0805号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璐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被执行人靳建杰,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被执行人李荣丽,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19号、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租金223020.88元、支付违约金7642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9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19号、10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立强
审 判 员 王士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