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54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XX村一组。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俊杰
代理
审判员 任 婷
人民陪审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封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