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行辖1号原告华治才诉被告涡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涡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涡阳县城关街道委员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原(2016)皖1621行初2号],涡阳县人民法院以此案在该县范围内有重大、复杂影响,且原告又以被告与法院之间联系密切,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申请该院回避。为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涡阳县城市建设,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为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