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斌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