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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字第12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斌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