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倪方,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李艳军,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倪方与被执行人李艳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贺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