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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1100号

倪方与李艳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方,李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倪方,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李艳军,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倪方与被执行人李艳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贺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