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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1-139号。法定代表人段鸿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州中卫市沙坡头迎宾大道西侧黄河花园二期95号楼。法定代表人马仲林,该公司董事长。我院受理的依据已经生效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6)甘执字第1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 伟

代理

审判员  许功文

代理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颉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