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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9445号

何明珂与桑庆、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明珂,桑庆,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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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445号原告何明珂,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庆,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汪衍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珂诉被告桑庆、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桑庆、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