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国。被执行人牛计英。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邢台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747.3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