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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财保32号

申请人于文军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于文军,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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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32号申请人于文军。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占林。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人于文军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文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12420031900222837008)。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文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