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行初字第00044号

杨剑林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林,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初字第00044号原告杨剑林,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代理人朱国良,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丹徒新区龙山路。法定代表人张映桥,区长。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谈沁磊,常务副区长。委托代理人赵丹,该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汤敏,该政府法制办科长。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云飞,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健,中共丹徒区辛丰镇党委副书记。

原告杨剑林不服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徒行复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剑林负担。

审 判 长  肖 雄

审 判 员  曹 英

代理

审判员  陈小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梦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