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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89-1号

周成平与何年忠、刘久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成平,何年忠,刘久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89-1号申请执行人周成平,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年忠,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久荣,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成平与被执行人何年忠、刘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查封、扣押了申请执行人周成平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城西居委会二组新安巷8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郧县房权证城关镇第××号)和车牌号为鄂C×××××号的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周成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何年忠的工程款73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周成平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城西居委会二组新安巷8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郧县房权证城关镇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周成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号的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