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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390号

陈志江与杨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江,杨承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390号原告陈志江。委托代理人石先永。系原告陈志江之妻。被告杨承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江与被告杨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江于2016年2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48.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74.00元,由原告陈志江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