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2执435号

高云撑、徐其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云撑,徐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撑被执行人徐其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005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其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其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其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其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1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