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刑初24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在怀来县官厅湖禁渔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购买地笼捕鱼工具,多次到怀来县北辛堡镇小庄子村官厅湖水域,使用禁用捕鱼工具地笼进行捕鱼,将捕获的鱼、虾等水产品出售,非法获利二千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22日,在怀来县官厅湖禁渔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购买地笼捕鱼工具,多次到怀来县北辛堡镇小庄子村官厅湖水域,使用禁用捕鱼工具地笼进行捕鱼,将捕获的鱼、虾等水产品出售,非法获利二千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乙于2015年5月25日主动到怀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怀来县人民政府通告;怀来县畜牧水产办公室关于水面权属证明;违法捕捞鱼类认定意见;违法捕捞网具认定意见;情况说明;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明知官厅湖处于禁渔期,仍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本应严惩。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二被告人捕捞时间持续不长,对水产资源未造成严重破坏,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 鑫
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
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博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