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412号原告黄燕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XX。被告付卫,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玲与被告付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燕玲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燕玲负担。
审 判 长 任正亚
审 判 员 周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