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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4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4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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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张洁瑜。

委托代理人:胡狄、陈文昌,均为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滕华国。

原审

被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熊韶辉。

上诉人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345���-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案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没有写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都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建穗空港商流字[2014]013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一条第九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1种方式解决……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上述“乙方”系指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65号白云万达广场C区165#101铺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