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民初597号

刘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5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盛某某,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盛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双喜

审判员  闫俊华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亚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