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5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盛某某,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盛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双喜
审判员 闫俊华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亚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