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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203号

张存楷、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存楷,邵晓东,周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存楷,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邵晓东,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宇清,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张存楷与被执行人邵晓东、周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温瑞执民字第393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610000元,剩余案款还有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20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钟运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