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1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焕 来自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1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