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916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1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