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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恢4号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之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