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69号
原告:刘玉华,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代理人:周金龙,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华华,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爱国,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汪美玉,女,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吴玉和,男,1967年12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刘玉华诉被告鲍爱国、汪美玉、吴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一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