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10号原告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朝军,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86年7月20日生,壮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物华村寨胜屯。身份证号:45272319860720083X。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审判员 罗书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