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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405142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欢度酒店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欢度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05142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建良,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欢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一号之3第45、79层,组织机构代码594065791。

法定代表人:詹振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中山市欢度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欢度酒店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14051423号】后,被告欢度酒店公司在答辩期间对上述19个案件提出了级别管辖异议,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上述19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将上述19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则认为:

一、侵权行为发生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被告经营场所在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二、根据《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18号)的规定,本院对上述19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属于恶意拖延审限、增加诉累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中山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粤高法函【2008】12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本院对上述19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欢度酒店公司所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欢度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每案各100元(共计1900元),由被告中山市欢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中山市欢度酒店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慧珊

代理

审判员  曹慧星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瀚杰吴洁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