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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95号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永萍、朱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永萍,朱方成,方秀林,朱方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行处置部员工。

被执行人:金永萍,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朱方成,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方秀林,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朱方玲,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秀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支行的存款账户1365,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