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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345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康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34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某,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毛朝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