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何文韵等被执行人翁学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遂调确字第002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翁学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学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学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翁学瑞(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