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777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