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845号
原告:王吉祥。
被告:霍秋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祥诉被告霍秋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祥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4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焦学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