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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845号

王吉祥诉霍秋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吉祥,霍秋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845号

原告:王吉祥。

被告:霍秋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祥诉被告霍秋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祥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4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焦学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