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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330号

刘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刘某,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