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权,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鲁超,该××员工。
被执行人:丁利绒。
被执行人:童宏君。
被执行人:张纪校。
被执行人:徐瑞龙。
被执行人:徐平。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223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丁利绒、童宏君、张纪校、徐瑞龙、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丁利绒、童宏君、张纪校、徐瑞龙、徐平应归还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746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9662.00元、执行费19146.1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利绒、童宏君、张纪校、徐瑞龙、徐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