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0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060号,组织机构代码86400402-5。负责人薛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胶北镇后屯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811978********。被告赵宝红,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2241972********。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凯旋商务中心617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王青、赵宝红、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2397,退还239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赵玉京
审判员 吕莉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