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66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朱桂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凡鑫辉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伟文兴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昌盼。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凡鑫辉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凡鑫辉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14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曾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