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07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光泽,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谭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兵,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鸦雀口村。法定代表人刘前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刚,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前志,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任刚,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磊,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任刚,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光泽与被上诉人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康公司)、刘前志、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罗光泽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长军
代理
审判员 莫 雪
代理
审判员 谢 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文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