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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07803号

罗光泽、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光泽,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刘前志,何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07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光泽,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谭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兵,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鸦雀口村。法定代表人刘前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刚,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前志,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任刚,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磊,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任刚,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光泽与被上诉人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康公司)、刘前志、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罗光泽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长军

代理

审判员  莫 雪

代理

审判员  谢 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文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