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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237号

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37号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研文,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住址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被告陈华,男,汉族,山丹县农民。

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案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周勇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