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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3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与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

负责人:门成松,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锺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与被告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福涉外房产字第××号;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9)第30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