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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49号

曹某、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曾用名曹丽红),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

被执行人:黎某,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永修县人,农民,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曹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5执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大毛

代理

审判员  郭世锟

代理

审判员  赵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