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曾用名曹丽红),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
被执行人:黎某,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永修县人,农民,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曹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5执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大毛
代理
审判员 郭世锟
代理
审判员 赵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