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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106号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别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别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张别成,男,生于1969年4月20日。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别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别成支付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挂靠服务费300元以及违约金1000元,共计1300元,于调解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陇县城关镇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别成已履行案件款1300元,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