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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行恢36号

林大宁、黄渊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大宁,黄渊伟,林其达,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行恢36号申请执行人林大宁,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黄渊伟,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林其达,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环城路22号。法定代表人林志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志业,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林大宁、黄渊伟、林其达申请林志业、第三人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业应支付申请人林大宁、黄渊伟、林其达案款500962元。本院已执行500962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