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05号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学峰发动机维修部。经营者孙玉学。被告洛阳百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学峰发动机维修部诉被告洛阳百佳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学峰发动机维修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保全费29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学峰发动机维修部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代
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