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141号张新影:你与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这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经办人:吴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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