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283号
原告:韦宗霞,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刘良根,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兵,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方思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业宗千,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宗霞与被告陆兵、方思强、业宗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宗霞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陆兵所有的皖E****号、被告方思强所有的皖E****号小型汽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韦宗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陆兵所有的皖E****号、被告方思强所有的皖E****号小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芮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