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366号原告林甲,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林乙,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杨某某,女,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林乙诉被告杨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甲、林乙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顾佳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