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17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永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