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32号
申请执行人:曹利。被
申请执行人:李晓波。申请执行人曹利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波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