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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532号

关于曹利与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利,李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32号

申请执行人:曹利。被

申请执行人:李晓波。申请执行人曹利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波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