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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050-1号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李忠宝、王润朋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忠宝,王润朋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050-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忠宝,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润朋,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60184.25元,未执行标的1060184.25元。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