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16号
原告:鲍某,女,汉族,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原告:叶某甲,女,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原告:叶某乙,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告:叶某丙,男,汉族,1961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原告叶某甲、原告叶某乙与被告叶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叶吉祥在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潜口支行1086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100272994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10009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元、10017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元、1025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金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占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