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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民初16号

鲍某、叶某甲等与叶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鲍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16号

原告:鲍某,女,汉族,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原告:叶某甲,女,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原告:叶某乙,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告:叶某丙,男,汉族,1961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原告叶某甲、原告叶某乙与被告叶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叶吉祥在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潜口支行1086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100272994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10009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元、10017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元、1025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金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占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