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蒋涛,男,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身份证号码:×××7058。被告莫康庆,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涛诉被告莫康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涛于2016年2月19日以正与被告莫康庆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康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正与被告莫康庆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蒋涛负担。
审 判 员 严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何丽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